一、本所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檢定中心)執行動物用生物藥品逐批檢驗時,所需的實驗動物採統進統出方式管理,並於每月固定日期執行免疫,若未於當月截止日期前將藥品及申請查驗公文送達檢定中心,該批藥品將無法排入當月檢定而需順延至下一月份辦理,故請配合於截止日期前送達藥品及申請查驗公文,方可依照檢定中心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程序及期限辦理檢驗事項。
二、檢定中心於收到動物用生物藥品時需核對生物藥品抽樣單紀錄與送藥樣品是否符合,以及動物用藥品查驗申請書、許可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影本、批次檢驗紀錄、檢驗藥品規費繳費單、檢驗費證明影本及回郵信封等文件,確定以上資料無誤後,方可依照檢定中心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程序及期限辦理檢驗事項,故請惠予備齊及確實查核所送之文件與樣品無誤,以免因延遲排入檢定期程,而影響時效。
三、若檢定中心於超過各月截止日期當日下午5時收到動物用生物藥品,將納入下個月逐批案件辦理。
四、檢定中心機關專戶將於1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為配合會計年度結算,請各動物用生物藥品廠商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抽樣查驗時,敬請務必再三核對確認所繳規費金額是否與當月送驗批數相符,切勿溢繳;亦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務必將當月份申請查驗相關文件及樣品查核確認後,於112年12月11日前函送檢定中心,以避免影響檢驗期程及檢定中心專戶結算作業。
五、有關申請許可證之新藥送檢日期及程序,亦請依照以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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